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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喜马拉雅?听税 | 财务部的故事: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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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栏目聚焦税务政策,解答税费疑问,融合喜马拉雅独特的听觉生态,打造沉浸式信息获取。随身畅听,精彩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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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爸想把他名下的一处房产无偿赠送给我,王哥,您对这方面的个税政策有没有了解呀?

巧了,我前几天才看到税务部门的政策总结,来,看看最专业的解读。

太好了!我要好好研究一下。

音频来源:喜马拉雅威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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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政策

【优惠内容】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享受条件】

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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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员

倪亚丽,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多次参加系统内外演讲、朗诵比赛,并荣获国家级、省级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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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责编:陶紫伟

编审:赵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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