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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林地怎样征收耕地占用税(07/27更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三条规定:“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第二十九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第十七条 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包括:
(一)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二)园地。指果园、茶园、其他园地。
(三)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四)草地、苇田。
草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苇田,是指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林业用地是否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森工企业非生产用地,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1年、1992年发文,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对运材道等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后来未明确1992年后是否还有此优惠政策,根据逻辑推理,应是没有该优惠政策了。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天保工程”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37号
  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后,对部分地区的重点国有林区实行了木材禁伐、限伐政策。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耕地占用税:
  占用林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耕地占用税。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哪些土地被占用的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暂时的占用土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林业用地是否征税

一、关于农场、农管局征税范围的解释农场、农管局凡没在《细则》规定的开征区范围内,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不在开征区范围内的不征。 二、林业局跨地区使用土地,怎样缴纳土地使用税。 林业局跨地区使用土地,应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林业局内的公检法机关占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林业局内的公检法机关,其经营是由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因此,不能比照社会公检法享受免税照顾。其占地应按照规定照章 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集贸市场占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对具有上盖和四壁的封闭式集贸市场,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部门或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对露天摊床,不封闭的集贸市场占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举办的附属工厂、商店等占地应由谁缴纳土地使用税。 附属工厂或商店不论是有偿或无偿使用企业的土地,均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单位的职工住房是否可以比照免税单位的职工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的职工住房不能比照免税单位的职工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办理减免税。 七、免税单位出租房屋、院落占地是否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出租的房屋、院落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对“地下商业街”、“地下商店”、“地下车库”等占地的征免税规定。 凡由“人防费”投资(包括有部分人防费投资的)建设的,“地下商业街”、“地下商店”、“地下车库”等占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不属于“人防费”投资的,应照章 征收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征税范围 :
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的耕地。 耕地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和园地。园地指种植经济林木的土 地。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 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 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指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 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 ,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在占用之前 3 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 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 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 用税。

哪些土地被占用的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以下占用土地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三)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备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查验相关资料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备的具体资料由省地税机关按照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证明材料的具体样式由省地税机关商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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