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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费个人所得税怎样缴(07/01更新)

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的规定,讲课费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属于个人所得税里面的综合所得收入,次年与其他收入进行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政策。

邀请授课劳务费1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

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2000元)×20% 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 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也就是说10万元*(1-20%)*40%-7000=25000元

张教授获得讲课费5000元,另获得咨询费2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多少?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
个人所得税=5000(1-20%)*20%+(2000-8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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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授课劳务费10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劳务报酬个税收缴的最新规定:
  1、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抵扣800元费用,再乘20%税率;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抵扣收入额的20%,再乘20%税率;
  3、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邀请授课劳务费10000元,减除费用=10000×20%=2000元,纳税额=10000-2000=8000元
  应纳个税额=8000×20%=1600元。

讲座费的个税怎样计算

首先应该确定讲座费以属于税法列举11项所得中的哪一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中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讲座费也既讲学,所以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其次应该懂得劳务报酬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应该对“每次收入”作出界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四要知道适用税率。税法第三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税法条例》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了解了上述四个要素以后,就可以对讲座费收入正确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了。 假设:某教授受某大学邀请,进行了一次讲座,取得收入3500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3500-800)×20%=540元。 如果该教授在同一个月内,为该大学讲课三次,每3500元,合计为10500元。按照“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0500-(10500×20%)】×20%=1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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