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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税额怎样计算,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怎么计算

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1. 投入产出法: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乘以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乘以扣除率/(1加扣除率);
2. 成本法: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乘以农产品耗用率乘以扣除率/(1加扣除率)。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实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退还部分或全部增值税;
2、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于直接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农业税收减免: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农业税收的减免;
4、农业保险补贴:政府对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5、农业生产资料税收优惠:对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可通过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计算,前者依据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确定税额,后者则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农产品耗用率来计算,两种方法均涉及扣除率在计算中的应用。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三条
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投入产出发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怎么计算

有的,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的扣除率

投入产出发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怎么计算

投入产出法是这样计算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这里的扣除率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这里的单耗数量意思说,做一样货物,需要多少农产品。
那么公式综合起来就是=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假设某公司货物卖出1000个,每个货物需要消耗农产品5个,农产平价格为10,
进项税额=1000*5*10*13%/(1+13%)=5752.21

关于农产品核定进项税额的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但取得或开具真实合法的票据是购销货物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和成本扣除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要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并作为计算核定扣除的凭据。按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认证不作为核定扣除的前提条件。为保证试点纳税人的抵扣权益,对试点纳税人按《通知》规定计算出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未申报抵扣的,可结转到下期申报抵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中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应当包含视同销售货物数量,同时,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 对于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在其核定扣除标准未审批下发前,有参考标准的按参考标准执行,无参考标准的,待审核结果下发后按核定的扣除标准清算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外购奶粉生产还原乳的试点纳税人,在购入时若最得了专用发票且已认证抵扣,在生产销售还原乳后按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再次计算抵扣了进项税,存在重复抵扣问题,此类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根据其实际耗用的奶粉数量转出其对应的按核定扣除法计算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怎么计算

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怎么计算
答:农产品收购进项税的计算:
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3%作为进项税额.
根据相关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是怎么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税率已被调整(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1、如果贵司购进的这些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16%(5月1日前税率17%)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继续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2%.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税率,对应也调整农产品扣除率,即农产品扣除率13%调整为12%.
3、经查询,天然蜂蜜和初加工的乌梅、陈皮、山楂、甘草类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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