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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单价怎样计算,编库存销货的单价和数量怎么算?

(期初金额+收入金额)÷(期初数量+入库数量)=单价
期初数量+入库数量-领出数量=期末数量
期初金额+入库金额-领出金额=期末金额
领出数量X单价=领出金额
以上是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 ,也可以做移动平均法,就是进一次料核算一次单价再领出材料。

确定存货单价的方法?

购入存货的价格按实际成本计量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式有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确认法,新准则实施后,没有后进先出法的计量方式。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哪些?怎样操作?

(一)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这一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
(二)个别计价法。个别计价法是对每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都逐一加以辨认,分别按各自的购入成本和制造成本计价。一般用于存货数量不多、单位价值较大、容易识别的存货计价,如重型设备、珠宝等。
(三)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又称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本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加权平均法主要包括两种: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移动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是以本次收入的存货数量加上原有结存数量为权数,去除本次收入的成本与原结存成本之和,计算出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并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方法。此法对核算较为客观,但核算工作量较大。
(五)毛利率法。毛利率法是根据以前实际毛利率和本期的销售净额匡算出本期毛利率,据以对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确定存货单价的方法?

确定存货单价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哪些?怎样操作?

(一)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这一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 (二)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是假定后收进的存货先发出,按最近收进存货的单位成本计算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一种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月末存货通常是按较早成本确定,而发出存货的成本则按最近一次的单位成本计算,如果发出存货数量超过最近一次收进存货的数量,超过部分要依次按上一次进货的单位成本计算。(新的会计准则已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三)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主要包括两种: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1、加权平均法,又称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本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公式为: 加权平均单价=(期初结存存货实际成本+本期收入存货实际成本)/(期初结存存货数量+本期收入存货数量) 本 期发出存货实际成本=本期发出存货数量*加权平均单价 =期初结存存货实际成本+本期收入存货实际成本-本期发出存货实际成本 加权平均法较上述两种方法简便,有利于简化成本计算工作,但不利于存货成本的日常管理和控制。 2、移动加权平均法。它是指在每次进货以后,立即为存货计算出新的平均单位成本,作为下次发货计价基础的一种方法。 公式为: 加权平均单价=(收入存货前结存存货实际成本+本期收入存货实际成本)/(收入存货前结存存货数量+本期收入存货数量) 本期发出存货实际成本=本期发出存货数量*加权平均单价 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能够使管理当局及时了解存货的结存情况,计算的平均单位成本及发出和结存的存货成本比较客观。但由于每次收货都要计算一次平均单价,计算工作量较大,对收发货较频繁的企业不适用。 (四)个别计价法。它是指每次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按其购入时的实际成本分别计价的方法。 个别计价法的成本计算准确符合实际情况,但在存货收发频繁情况下,其发出成本分辨的工作量较大。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先按计划成本对存货的收发及结存进行核算,并及时计算存货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月份终了,再按照一定比例将上述差异分配于发出存货的成本中,将已发出存货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哪些?怎样操作?

(一)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这一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
(二)后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是假定后收进的存货先发出,按最近收进存货的单位成本计算确定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一种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月末存货通常是按较早成本确定,而发出存货的成本则按最近一次的单位成本计算,如果发出存货数量超过最近一次收进存货的数量,超过部分要依次按上一次进货的单位成本计算。(新的会计准则已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三)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又称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本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加权平均法主要包括两种: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确定存货单价的方法?

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的调整规定有以下两种方式: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工程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款的依据。 本条条文说明实质上与第2种“采用工程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规定一致。即: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 (2)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幅度时应当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数量和价格送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认即自行采购材料,除发包人同意调整工程价款外,则不作调整工程价款。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进行调整。 上述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第1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且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第2种方法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且每种材料使用量相对不太大的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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