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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增值税检查# 增值税检查的主要环节

会注意原材料是否因管理不善被窃盗。按照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检查进项票抵扣税款事实上,一般企业为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申报的进项税额均可能大於帐面的进项税额。故税务局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检查时,除了将纳税人的仓库帐与会计帐进行核对外,还会将会计帐与已交申报表进行核对,即检查时应将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进行核对检查。在对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检查,除了检查是否有不合规定的进项票抵扣税款外,还可利用发票各项内容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审核。如根据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可以确定适用税率;根据计量单价、数量、单位、金额、税率、税额之间的逻辑关系,推断金额和税额的计算有无错误。利用发票业务进行分析审核另外,还可以利用发票对企业经济业务的关系进行分析审核,即取得发票的金额,与存货、费用增加额、货币资金减少额、流动负债增加额,是否呈同步变化趋势。另如检查「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借贷方的发生额、并调阅相关凭证,审核其记帐内容,是否有记帐科目的歧异对应关系的业务处理。此外,税务局也会对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是否有提前抵扣进项税额作检查,如工业企业购进货物要入库后才可抵扣。购进的应税货物用於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的检查税务局在进行增值税检查时,也将包括对购进的应税货物用於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的检查。对购进的应税货物用於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可直接用「在建工程」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两个帐户或明细帐对应检查,必要时还应与「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帐户或明细帐结合起来检查。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是直接用於在建工程项目,就要检查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记入了「在建工程」成本;而不能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如进行房屋改扩建工程、工程用料均为外购,通过对「在建工程」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的审查,将追查到原始凭证购进的材料中,包含的进项税额是否均已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做了转出如果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所耗用的货物是从库存领用的,这时在检查「原材料」减少的同时,还应检查进项税额是否做了转出;如果企业是用自产的「在产品」、「产成品」用於在建工程,就要在检查「在产品」、「产成品」减少的同时,检查是否做了视同销售货物的帐务处理;其销项税额的计提是否正确,是否记入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此外,按照规定,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税金不允许抵扣。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检查另外,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检查,也是检查的重点。也就是检查「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检查是否有非正常损失核销后,未作进项税额的转出而多抵进项税额;同时还要注意审核耗用外购原材料占「在产品」及「产成品」的比例,检查是否有比例明显的偏低现象。

增值税检查的主要环节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检查
2.销售带线货物的检查
3.跨区移送货物销售的检查
4.将自产产品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检查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检查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每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检查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内部自用的检查
8.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检查

税务检查中怎样运用核对法

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和义务是: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4.纳税人具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力、控告、检举权。 5.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7.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对自然人只能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9.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值税检查的主要环节

主要是增值税进项环节,发票是否认证,相关的采购合同,入库单等等;增值税销项环节,主要是检查未开发票的销售是否计入,主要检查销售合同,出库单,有时还可能要盘点存货;

税务检查中怎样运用核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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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常用的方法很多,但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最广的是核对法。所谓核对法,是指通过对被查纳税人的各种相关联的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纳税资料以及实物等相互核对,验证其在纳税方面存在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
一、表表核对。
会计报表的种类很多,既包括三大主要报表:资产负责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也包括其他报表,如: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表表核对,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一)同一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的核对。如核对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与负债;所有者权益数额之和是否一致;又如损益表中: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二)不同报表之间的相互核对。具体又分两种情况:一是不同报表中的相同指标的名称及金额是否相符。发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与利润分配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是否一致,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收入与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的产品销售收入项目是否一致;二是不同报表中的相关项目的相互对照,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与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收入是否是同增同减的关系。
二、账表核对。
是指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与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的相互核对。具体包括:
(一)总账及明细分类账与会计报表的核对。这是根据总账及其有关明细分类账的有关发生额与动态报表即损益表的核对,根据总账的期末余额与静态报表即资产负债表的核对,观察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数据与会计账簿提供和统计的数据是否相符。如固定资产总账期末余额应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的金额完全相同;产品销售成本总账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数应与损益表中的产品销售成本项目的金额完全相等。
(二)总账及明细分类账与纳税申报表的核对。如检查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可将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账等账户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即可发现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销项税额及销售额。又如将总账中的本年利润账户余额合计值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相互核对,看其是否相等。
三、账账核对。
可以四个角度进行:一是总分类账与其相应的明细账核对,看其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同,金额是否相等,借贷方向是否一致。二是将总分类账与其相应的日记账核对;三是将存货明细分类账与实物保管责任人的仓库账,商品台账进行核对,看其是否相符。四是将有关对应关系的账户进行核对。如利润分配账户与本年利润、应付利润等账户的相关数字应当一致。制造费用账户与生产成本账户相关数字应当一致。又如本月固定资产无增减变动时,下月折旧也不应增减。
四、账实核对。
这是根据账面记录核对库存实物的品种、数量、价值是否相符的一种方式。通过账实核对,检查实物的购入、发出领用、销售、委托加工等的真实情况。检查企业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原材料、产成品等账户时,均可采用账实核对法,通过它们的账实核对,可以发现企业在提取折旧、摊销费用、生产成本的计算以及收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账证核对。
即将有关账户记录与其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核对的角度包括:一是将账户记录与记账凭证核对,即: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与记账赁证核对,将总分类账与汇总记账凭证或科目汇总表核对,核对的内容包括凭证的日期、会计科目、明细科目、金额等同账户的记录是否一致、二是将账户记录与原始凭证直接核对。如: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可以发现每笔货币收支的账面记录是否完整或有无差错。
六、证证核对。
即凭证与凭证相核对,具体包括:(一)记账凭证与汇总记账凭证或科目汇总表是否相符;(二)记账凭证与所附的原始凭证之间是否一致,包括凭证张数、金额合计以及内容是否相符;(三)原始凭证与原始凭证汇总表是否相符,包括凭证张数、金额合计以及内容等是否相符。(四)相关原始凭证之间的有关数据是否相符,如购货发票与验收单之间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是否一致。又如核对销货发票与其存根联是否相符。
核对法核对正确是有前提的。首先,作为核对依据的资料必须是真实正确的,如果作为核对依据的证据资料有误,则书面资料即使同它核对相符,也不能确认其真实正确。其次,核对法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它检查方法相结合,如调查法、盘存法、分析法等。只有这样,才能把问题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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