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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推定义务# CPA/中级原理笔记:读完就搞懂负债中现时义务、法定义务、推定义务的区别了

深入理解会计原理:负债中的义务类型详解
在财务会计的起始篇章,第一章的学习策略是,对于复杂的科目和处理方法,不必急于求成,可以暂时跳过,后续章节会逐步展开。
会计的核心要素分为资产与负债,它们是企业财务状况的基石。
资产的奥秘
1.1资产的定义与特性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并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例如,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如设备)体现了所有权,而租赁的车辆虽然归属权不在企业,但通过租赁协议的控制权使它成为资产的一部分。企业预期的经济利益必须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如存货的销售,而非已发生的支出,如业务招待费(已流出经济利益)或待处理财产损失(不确定何时能挽回损失)。
资产的形成基于过去交易,只有完成的交易或事项才能确认为资产。例如,合同规定的设备购买并验收后,企业才拥有这项资产。
负债的精髓
2.1负债的本质
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它区分于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法定义务源自明确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如企业必须按时缴纳税款;而推定义务则是基于合理预期,如长期免费服务,即使合同未明示,客户预期企业将继续提供,这也构成了企业的义务。
负债的核心是预期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例如,企业借款100万,虽然尚未实际支付,但到了偿还日期,企业必须支付本金和利息,这就符合负债的定义。
负债确认的准则
2.2负债确认的关键
负债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义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比如借款合同中预设的还款义务;二是流出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如合同明确规定的还款金额。
以银行借款合同为例,企业预知1年后需支付103万(本金加利息),这表明负债已经形成,需要在会计记录中体现。
总结,理解负债中的现时义务、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是会计基础的关键,掌握了这些概念,你将能更好地解读企业的财务报表,揭示其真实的财务状况。

负债义务是法定义务或者是推定义务怎么理解?

法定义务,比如,你买了别人的货,当然要给别人钱,这就是法定义务
推定义务,比如,你卖货给别人,那这货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该由你负责退换或修理,这就是推定义务

会计里的负债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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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债一般按其偿还速度或偿还时间长短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两类。
2.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含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
3.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会计里的负债包括什么

会计里有个公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来计量收支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收入、债权和其他。 负债是企业承担的,以货币计量的在将来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有怎么区别

过错推定责任是在努力后,依然找不到事实的真相,那就假定一种情况,是你的过错造成了这次事件,你要对此负责的。无过错责任是事实清楚,你在这次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但根据法律,你要负起的无过错责任。属法律强制行为。
1、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3、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3、从另一角度说,过错推定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需再加以证明。
4、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怎样理解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不有生产成本项目的做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
不过暂估入账的纳税调整如果发票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
如有“调增金额”填“a105000”表“跨期扣除项目”栏。
企业所得税申报关键点: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非日常理解的“跨期项目”税前扣除问题
1.本行填报纳税人发生的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
2.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的内容及差异: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预提的行业特殊保障性费用(如煤炭行业的维简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师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准备金)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该类费用可以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但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该类预提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从而产生会计与税法的时间性差异。
3.需要强调是,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非字面意思理解,并非填报的是日常理解的“跨期项目”税前扣除问题,也非“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产生的跨期问题。

怎样理解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有纳税人据此认为,只要不违背企业所得税法(下称税法)的禁止扣除规则(如税法第十条规定的项目)和特殊扣除规则(如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等规定比例扣除项目),对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费用,税法均予以承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观点没有完整理解税法关于税前扣除的整个框架。
税前扣除的框架除以上两个规则外,还存在着一般扣除规则,这在税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款确立的一般扣除规则包含三个关键词:“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后两者在税法实施条例里均有进一步明确解释,实践中的争议不大。但对于“实际发生”,目前税收政策文件尚没有给出正面解释,实践中的认识也较为模糊,这影响到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对税前扣除规则在执行中的把握。针对这一问题,笔者结合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和认识,试图从税法原理和会计学角度对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实际发生”含义作初步探讨。
一、“实际发生”首先强调产生费用或支出的交易、事项是真实的。
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对 “实际发生”没有更多解释,基于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紧密联系,查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内容,发现不论在《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都有关于“实际发生”的描述。如《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述表述均用“实际发生”的词汇来强调会计核算必须以真实的业务为依据,不难得出判断:税法 “实际发生”的内涵之一是指产生费用或支出的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反言之,根据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者尚未发生的经济业务来确认、计量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实际发生”是指支付义务的发生,而且这一支付义务是法定的。
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本原则,以权利或责任的发生来确认当期的收入或费用,而不论款项是否收付。税前扣除作为税法规范的重要一面,也是如此。因此,“实际发生”应是指支付的义务或责任已经发生,认为“实际发生”是指费用款项已实际支付的观点,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理,有悖税法基本原则。对于支付义务,会计上一般划分为两个类型:一类是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义务,又称为法定的义务;另一类是企业通过承诺或公开声明,自行向外界表明承担特定的责任,称为推定的义务。推定义务凭借企业信用,为企业自我约束,强制性不如法定义务。为维护国家税收的稳定,保持税法的刚性,笔者认为,税收对于企业自我承诺形成的推定义务不应予以承认,“实际发生”所指的支付义务发生应仅限于依照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定支付义务。此是“实际发生”的第二个含义。
三、“实际发生”是指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实际发生数,即支出金额必须确定。
以实际发生数确定税前扣除金额,在实践中经常被认为是以实际支付金额确定税前扣除额。这一观点会使权责发生制异化为收付实现制。试想费用金额在实际支付时才予确认,则无异于按照款项是否支付为标准确认当期费用,即收付实现制。笔者认为,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实际发生数,含义是指支出的金额必须确定,不能以估算金额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即便企业的支付义务已经发生,但若金额尚不能确定,或者只能估算,也不符合“实际发生”的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实际发生”的含义是指以真实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企业法定的支付义务已经发生且支付金额确定。
由此结论,又引起对实务中两个问题的思考。
一、预提费用是否一律不能税前扣除?
一些人认为,“预提费用”等科目列支的预提性质费用,属于尚未发生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笔者认为,对预提费用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前所述,会计核算与税前扣除都以真实业务为前提,符合会计规范列支的预提费用显然也符合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第一个含义。另一方面,《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可见预提费用在本期列支是因为其属本期负担,在权责发生制下即意味支付义务在本期已经发生,这又符合了“实际发生”的第二个含义。笔者认为,预提性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关键在能否符合“实际发生”的第三个含义:金额能否确定。如果金额确定,则可以扣除,如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否则不予扣除,如预提的产品维修费、煤矿企业维简费等。
二、对国税发31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怎样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些人基于这一表述认为,预提(应付)费用与实际发生是相对立的,预提费用不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但根据上述分析,预提费用并不违背权责发生制,除非支付义务非法定或支付金额不能确定;也不违背税前扣除“实际发生”要求,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的成本并不相互排斥。笔者认为,国税发31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几项预提费用特例,如未结算出包工程款,企业承诺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正是因为其不符合“实际发生”关于支出金额确定,或支付义务法定的要求,所以作出特别允许扣除的例外规定,这也从反面验证了税前扣除一般规则中“实际发生”的含义。

会计里的负债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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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什么是负债?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有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是企业承担的,以货币计量的在将来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它代表着企业偿债责任和债权人对资产的求索权。 负债按流动性分类,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通俗地讲,资产就是能把钱放进你口袋里的东西;负债是把钱从你口袋里取走的东西。 [编辑本段]负债的主要特征 (1)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负债必须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它是负债的一个基本特征。其中,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这里所指的义务可以是法定义务,也可以是推定义务。其中法定义务是指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通常在法律意义上需要强制执行。例如,企业购买原材料形成应付账款,企业向银行贷入款项形成借款,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的税款等,均属于企业承担的法定义务,需要依法予以偿还。推定义务是指根据企业多年来的习惯做法、公开的承诺或者公开宣布的政策而导致企业将承担的责任,这些责任也使有关各方形成了企业将履行义务解脱责任的合理预期。例如,某企业多年来制定有一项销售政策,对于售出商品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售后保修服务,预期将为售出商品提供的保修服务就属于推定义务,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 (2)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也是负债的一个本质特征只有企业在履行义务时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才符合负债的定义,如果不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就不符合负债的定义0在履行现时义务清偿负债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用现金偿还或以实物资产形式偿还;以提供劳务形式偿还;部分转移资产、部分提供劳务形式偿还;将负债转为资本等。 (3)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负债应当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所形成。换句话说。只有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才形成负债。企业将在未来发生的承诺、签订的合同等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负债。 【例】某企业向银行借款l 500万元。即属于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所形成的负债。企业同时还与银行达成了2个月后借入2 000万元的借款意向书,该交易就不属于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应形成企业的负债。 [编辑本段]《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条款对负债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相关解释:从负债的定义可以看到,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负债的一个本质特征。在实务中,履行义务所需流出的经济利益带有不确定性,尤其是与推定义务相关的经济利益通常需要依赖于大量的估计。因此,负债的确认应当与经济利益流出的不确定性程度的判断结合起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与现时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就应当将其作为负债予以确认;反之,如果企业承担了现时义务,但是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很小。就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不应将其作为负债予以确认。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解释:负债的确认在考虑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同时,对于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对于与法定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出金额,通常可以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金额予以确定,考虑到经济利益流出的金额通常在未来期间,有时未来期间较长,有关金额的计量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的影响。对于与推定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出金额。企业应当根据履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估计。并综合考虑有关货币时间价值、风险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编辑本段]负债的列示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编辑本段]负债的分类 负债一般按其偿还速度或偿还时间的长短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类: (1)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2)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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