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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怎样汇算(06/03更新)

按业务招待费和按销售额0.5%孰低的原则执行

开办费用结转到损益。发生的业务招待也按发生额的60%扣除,或按营业额的0.5%扣除?

假如你发生了100块钱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扣除的是100X60%=60,但同时如果你的销售额是10000,那么你可以扣除的是10000X0.5%=50.两者按孰低取谁,那么你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扣缴的时候只能扣50块钱,剩下的50块钱不能扣除的。

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怎么提?

"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按60%计入开办费,再按开办费的规定扣除(即在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在三年内摊销)。
举例:某公司自2010年6月开始筹建,至年底筹建结束,共发生筹办费1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筹办费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2011年1月,该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年实现营业收入2500万元,成本费用2300万元,其中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及调整因素,该公司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怎样计算?筹建期业务招待费怎样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假设该公司采取“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方法,根据""企业筹建期间,与筹办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这个政策:
2011年可扣除的筹办费为:100-[10×(1-60%)] =96(万元)。
由于20×60%<2500×5‰,则应纳税所得额=(2500-2300-96)+[20×(1-60%)]=112(万元)。"

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怎么提?

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应累计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年度,按税法规定扣除。依据如下: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 既然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那么,业务招待费也应该开办费税前扣除的当年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计算扣除。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所以,在企业筹办期间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怎么提?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已经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经营之日按税法规定不低于三年进行摊销。税法规定筹建期不作为企业的亏损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因此,企业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计入当期的费用,按照发生额的60%和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计算,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开办期发生的没有扣除限额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年摊销。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筹备期间发生的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当年计入当期的损益,按照发生额的60%在企业有经营收入的当期一次性扣除,不存在千分之五扣除限额之说。
  (三)开始生产经营年度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365号)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指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即生产经营产生主营业务收入之后才能作为开始经营的年度,非主营业务收入也不能作为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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