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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酬过多、经常出差!楚雄一女子将丈夫告上法庭,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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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携手不易,应加以珍惜。近日,姚安法院光禄中心人民法庭化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夫妻双方重归于好。

基 本 案 情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带着孩子在省外务工。最近,因男方工作应酬、出差较多,女方怀疑其与他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逐渐产生矛盾,争吵不断。为此,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己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示不想离婚,承办法官发现二人感情基础不错,原告需要的可能是对方的一个态度及对自己的在意,遂休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找准案件切入点,充分掌握双方平时沟通交流较少,被告对原告不信任而引发的夫妻矛盾焦点,在调解过程中,将法理、情理融入案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认识到自己平时对原告及家庭、孩子的关心、关爱较少,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信任的基本原则,伤害了夫妻感情,当场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将积极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多为原告、家庭及孩子着想,原告也当场表示愿意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至此,一个濒临破裂的家庭得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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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和谐美满是人生大幸,也是社会稳点和谐的基础,婚姻家庭类案件在基层矛盾纠纷案件中占有较高比例,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是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方面,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妥善化解双方矛盾,解开双方当事人心结,不断总结经验,解决好当事人的诉求,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是光禄法庭工作处置婚姻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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