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管府》,此词条收录于12/26,仅供参考
总管府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区域性军事管理机构,最初设立于北周时期。随着历史的发展,总管府的职能逐渐扩展,不仅负责军事事务,还涉及地方行政管理。
总管府最早出现在北周时期,当时作为一种区域性军事管理机构。在此之前,魏晋时期已经形成了若干军事指挥区域,称为都督区。这些地区的长官被称为都督,通常兼任所在州的刺史,同时管理军务和民政。到了南北朝时期,这一制度得到继承和发展,出现了多种级别的都督职位,如都督中外军事、都督府州诸军事等。北周明帝武成元年(559年),将都督诸州军事改为总管,总管同样兼任所驻州的刺史,并管辖周边其他州。随后,北周在武帝时期大规模设置了总管府,尤其是在征服北齐之后,增设了一批新的总管府。这些总管府有的位于重要城市,有的则处于防御关键位置。北周总管府中,洛州、并州、相州等地的重要性尤为突出。隋代继续使用总管府制度,并将其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下令取消了总管府的设置。唐朝初期,总管府主要设置在边境和战略要地,用于领导军事行动。武德七年(624年),总管府更名为都督府,但仍保持原有的军事职能。
总管府在南北朝时期承担着重要的行政和军事职责。总管府的负责人通常是武将出身,他们除了管理军队外,还负责地方的民政工作。总管府的级别分为上、中、下三级,有时也会出现亲王担任总管的情况,此时总管府会被提升为“大”等府。总管的品秩与其所在的总管府等级相关,上等府的总管为视从二品,中等府的总管为视正三品,下等府的总管为视从三品。总管府与州之间的关系非常明确,总管府的地位高于州,是地方行政体系的最高层级。总管府的军事职能主要包括维护地方治安和平稳,以及训练和管理当地的士兵。总管府的名称通常是以其所驻州的名字命名,这也是隋唐时期总管府的一个显著特点。隋代总管府的建立标志着其职能从单纯的军事性质向综合性的军民两政转变,并成为了普遍的地方常设权力机关。隋文帝时期的行政体制包括总管府、州、县、乡、里五级,总管府位居最高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