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对称。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财产权利,担负义务(包括纳税义务),并能在法院和仲裁机关起诉、应诉的个人。在税法和税收条例中所说的个人就是指自然人而言。宪法上所说的公民有纳税义务的公民也是指自然人。自然人是法律关系的主要参加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税法上,自然人是指负有法定纳税义务的个人和相当于个人的经济组织,具体如我国公民、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不属于法人性质的经济组织
经济法。啥是自然人
对于这个问题,我写过一篇论文.
首先,国际经济法到底是一个法律部门还是法律学科是值得商榷的.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论文.我的态度是一个法律学科,这是因为如果将其视为法律部门,就会出现一个介于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之间的法律部门,那么国际经济法主体承担的是国际公法上的责任还是国际私法上的责任呢?很明显,界限会被模糊.一旦有机会将责任认定为国际公法上的责任,那么私人和国家之间的契约责任就上升为国际法责任.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是一种潜在威胁,比如在国有化过程中,国家实际行使的是主权,但可能就要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
当然有的学者认为其为一个法律部门,也有一定的道理,你心里有数就行.
由以上的顾虑,或者说利益保护的角度来说,我们应当谨慎地对待将自然视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首先,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的固有属性其并不符合.并且,如果有观点认为国际条约赋予了自然人参与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能力,我们也要看到,国际条约之所以对于一个国家的自然人有效,实际上是国家参与缔结.而国家参与缔结实际上就是行使国家主权,置言之,就是国家许可了国际条约赋予自然人国际经济上的行为能力.
所以,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利益倾向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问题本身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你只要了解其中的法理即可.也许将来,我们也会承认,自然人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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