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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怎样缴增值税,预收租赁费怎么缴纳增值税

预收款怎样缴增值税

预收租赁费缴纳增值税的方法如下:
1、企业预收租赁费的,在收到的时候计入到预收账款科目,然后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在租赁所属期间内确认收入和对应的税费,即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增值税上必须确认收入,并在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2、如果企业先开具发票的,在开具时,应该确认收入和税费,其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预收租赁款,不论是否开具发票,预收时即发生纳税义务。
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的区别如下:
1、应收账款是资产类科目。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
2、预收账款是负债类科目。 预收账款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先收取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前预收的货款,应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
3、销售的时候先收钱后付货的是预收账款,先付货后收钱的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主要用于赊销,销售的时候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收款的时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如果已售出商品还没收到钱,计入应收账款的借方。 虽然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性质不一样,但是他们核算的都是销售业务,而且收钱时都是贷记“应收和预收”,发货时都是借记“预收和应收”所以借贷方核算的内容是一致的;
4、应收账款核算符合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所产生的债权,对债权人来说是一项资产;
5、预收账款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根据合同协议约定预先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对收款的企业来说是一项负债(也就是说在符合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收入确认条件前收取的款项)。
综上所述,在收到预收租赁费时,贷方做预收账款,同时计提销项税(因为发票已经开具,不计提税金就和税务系统销项税额不相等),在月末按受益期结转收入时,不再计提税金。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应预缴税款怎样计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应预缴税款怎样计算?

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的征收率为5%,其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3、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应答时间:2021-12-3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企业预收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购进货物预收一部分款项,发生预收款费用支出,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符合条件的预收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总2016年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预收款项时,可做以下账务处理:
1、收到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收到剩余货款: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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