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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制油罐车混装食品油,谁该担责?

就在2024年6月份,胖东来美食城擀面皮档口卫生环境出现问题。饮食卫生安全,是餐饮行业永远绕不开的地雷高发区。但就因为一碗小小的擀面皮,胖东来豪掷近千万处理问题,震惊全网。这堪称教科书级别的应对方式,令人佩服得五体投地。

与以往不同是,在这一期食品安全事件中,央企成为主角,这是不少消费者感到失望和困惑,谁也想不到街边加油站的油罐车里面可能装过我们炒菜的食用油。事实上这样的混装,不仅是对法律的挑衅,更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极端漠视。央视评论:这样的草台班子要了消费者的命。

事情经过:2024年5月16日,一辆悬挂河北省牌照、装载煤制油的罐车驶离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的宁东煤制油厂区。两天后,该车到达河北省秦皇岛市。5月20日傍晚,该车到达位于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的汇福粮油集团。次日上午十时,该车在卸完煤制油未洗罐的情况下驶入生产厂区。一个小时后,该车满载净重31.86吨的一级豆油从厂区驶出。

2024年5月24日下午,一辆悬挂河北牌照、此前从宁夏运送煤制油到在石家庄市并在卸货后连夜赶往天津市的罐车,驶入位于滨海新区的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厂区。约40分钟后,该车满载35吨大豆油驶出。而在装油过程中,该车始终未遇到任何阻碍,也无人检查罐体内是否干净。

2024年5月下旬,同样位于天津滨海新区的另一家食用油公司被发现存在验罐不严格的问题。很多进厂运输食用油的罐车罐体上喷涂的介质信息都有明显涂改痕迹,有些车辆只是用一张写有“食用油”字样的贴纸将“普通液体”遮盖住。一位罐车司机表示,该公司验罐也是走过场,司机本人只需上传几张照片即可,手机里存储的早前照片也能应付。对于有些厂家要求罐体外喷涂“食用油”字样的问题,司机表示只需将罐体的“普通液体”字样擦掉重新喷上“食用油”即可,用清漆剂涂改很方便。

事件回应:

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一名销售经理表示,运输食用油原则上需要专用罐车,但实际操作中罐体只要有“食用油专用”字样即可。该经理表示,公司在装载过程中并不验罐,且无法分辨罐车是否为食用油专用。食用油销售合同中约定均为买家自提,罐车也由买家所雇,公司对装上车的食用油品质并不负责。

汇福粮油集团:2024年6月初,汇福粮油集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其公司运输食用油不要求专用罐车,运输罐车前三次所运货物也为食用油即可。该工作人员表示,罐车罐体需保持干净整洁,工人在装油前会验罐。

罐车司机:有罐车司机表示,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

河北邢台一位罐车司机表示,由于罐车增多竞争加剧,运输价格大幅下降,许多罐车不得不在返程时通过运输煤制油来增加收入。另一位司机坦言,洗罐对于经常换货运输的普货罐车是一笔不小开支,因此许多罐车在换货运输时选择能省则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河市政府:工作人员表示,此事仍在调查。。。

食用油行业部分企业煤油、食用油混用运输的问题被媒体曝光。有媒体发现,许多罐车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液体。而不少罐车在换货过程中不清洗罐体,有些厂家也无严格把关,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有罐车司机表示,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的公开秘密。

专家解读

食品安全博士、上海市食品安全研究会专家组成员刘少伟表示,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残留”,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

以前学刑法的时候学过“间接故意”等,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企业“运输和交付控制”的法定义务放在哪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对于情节恶劣的黑心企业,只有法律的制裁,才是他们应有的归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中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如果作为相关行为人,只是“卸完煤油装豆油”的罐车运输油罐混用,并非出于何种非法目的,而故意往油罐车里加入煤油,属于“故意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如卸完煤油后的油罐立即装豆油,或者清洗了但没清洗彻底等属于放任的行为,那么放任也是一种故意。  

进而综合证据分析,行为人是否明知盛装豆油的罐盛装过煤油、是否明知罐内有一定数量残留的煤油,以此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不是直接故意或者放任的间接故意,这都会影响到对行为人是否构罪以及怎样量刑的评判。行为人的行为一旦符合构罪要件,则存在被认定刑事犯罪的可能。食品安全犯罪存在“单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除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还要处罚单位,对单位一般采用罚金刑。

对监管部门来说:食品安全大于天,却成了胆大包天,不能让老百姓寒了心。需要切实担负起责任来,缺失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赶紧补上,力度不够的马上加强,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1.谁有权运输食用油?准入资质要从严把关,违法违规企业要从重处理,通过刑法处罚、大额罚款、吊销资质等手段,让运输公司心里的弦时刻紧绷起来。

2.谁购买了食用油?谁雇的车?生产、销售环节有没有进行检验?销售过程怎样检测?监管部门怎样抽检?不要等到亡羊补牢,为时晚矣,要注重对运输上下游环节中的监管,提高黑心企业的违法成本,让他们不敢糊弄、不能糊弄,以良币驱逐劣币。

我们也希望通过这一事件,能够让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真正的担起责任,还消费者一个真相,还消费者真正的食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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