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了300元,应纳税所得额就变成了1400-300=1200。当然,因为这300元是在应纳税所得额30%(1400×30%=420)的范围内,所以可以把捐款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一旦超出这个范围,比如捐了500元,最多也只能扣除420元。捐赠者在捐出善款后,可以向税务部门提交捐款凭证,享受减税政策。如果是单位代扣代缴个税,可在取得“捐款专用收据”后交给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直接在当月工资中减免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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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红十字会向四川灾区捐款400元,那么他就可以申请税前全额扣除。扣除之后,应纳税额为600元(1000元-400元)。需缴纳个税600元×10%-25元=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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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青年志愿者协会捐款,尽管他捐了400元,但是按照政策规定他只能申请最高30%,也就是300元的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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