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成计税价格=<(14.3+4.1)*100>/(1-0.08)=20000 应交消费税=20000*8%=160(万) 2,4000*0。5+14040*25%=2000+3510=5510(元)
怎么计算 消费税税额
1、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14.3+4.1)÷(1-8%)]*100*8%=160万元 2、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应纳消费税额=14040÷(1+17%)*25%+4000*0.5=5000元。 貌似 2为5510元错误。 如果答案是5510元,那么14040元为(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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