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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以上取得工资怎样缴纳个税(07/02更新)

个人从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地方取得薪金或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合并所有工资,算出应缴税额,再扣除代扣代缴额。纳税人应于每月7日前向税务机关就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自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具体计算如下:
1、A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5000-3500)×3%-0=45元
2、B公司代扣代缴个税:
(3700-3500)×3%-0=6元
3、每月7日前到选定的其中一税务机关合并申报个税:
[(5000+3700)-3500]×20%-555-(45+6)=434元
该员工合并申报个税,尚需补交个税:434元。

两处以上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应怎样计算及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规定: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两处以上收入具体怎么交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所以会计人除发放工资单位代扣代交因由该单位发放工资的个税外,还需要自行办理合并二处工资额的纳税申报。扣除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外,差额补交。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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