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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有偿赠送怎样纳税,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应缴纳哪些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来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自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得礼品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zd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急!急!!急!!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问题!!

答案中用100元可能是你赠送商品的公允价值,计税要公允价值计税。
另外告诉你这个答案是错的,买一赠一的赠一不做视同销售处理,赠一不属于无偿赠送,相当于降价销售,你这个题只案200元计税即可,相当于你200元卖了二样商品。这个在税务机关已充份认可,而且国税函2008年875号文已明确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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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回答好多了,我觉得有点问题,请你参考。
确实,这个不属于捐赠行为,因为,他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的结果,再说,接受单位也不是 公益单位,而是个人,所以不能算缓增。
那样,就要参考折让和折扣了,折扣是早还款的奖励,应该缴税,税法明确规定了。折让,也有规定,需要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原价800,折扣20%,实际价格640,这样,税务才认可。记住关键规定,在同一张发票注明,不注明也不认可。
所以,应该交纳税款,这是纳税筹划的内容。至于,100为啥不是60,也许是参考了同期该产品的市场价格了,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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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顺序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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