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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发票怎样修改,认证未通过的发票怎样进行更正.求答案

未通过发票数据修正”,修改完成一张后选择“确认”自动进行下一张未通过发票的处理。
备注:1、未通过的发票不能根据发票号码进行选择修正。
2、企业操作问题
>通过“认证处理->批量认证处理->未通过发票数据修正”,修改完成一张后选择“确认”自动进行下一张未通过发票的处理。
备注:1、未通过的发票不能根据发票号码进行选择修正。
2、企业操作问题
>批量认证处理->未通过发票数据修正”,修改完成一张后选择“确认”自动进行下一张未通过发票的处理。
备注:1、未通过的发票不能根据发票号码进行选择修正。
2、企业操作问题
>通过“认证处理->批量认证处理->未通过发票数据修正”,修改完成一张后选择“确认”自动进行下一张未通过发票的处理。
备注:1、未通过的发票不能根据发票号码进行选择修正。2、企业操作问题

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开错,怎样更改?

跨月并已认证的话只能开具红字发票了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企业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应先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税务机关审核并开具通知单后,企业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分为购买方申请开具和销售方申请开具两种情况,其处理流程不同,具体如下。
1.1购买方申请开具
1、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A、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B、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以下问题无法抵扣时;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③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2、开具流程
第一步:购买方提交申请单
若购买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
第二步: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购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第三步: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购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纸质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即可以适当方式将纸质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
第四步: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接收到由购买方传递的纸质通知单,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在开票子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2销售方申请开具
1、开具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⑴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⑵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
2、开具流程
第一步:销售方提交申请单
若销售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
第二步:销售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销售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第三步: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取得的通知单内容在开票子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认证相符的发票怎么撤销修改

进项税发票认证是无法撤消的,因为是直接上传到国税服务器比对,
但是可以申请对方开具红字发票;
  一、完成认证后开具红字发票,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将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同时转出。
  比如购买方在开票当月完成认证且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或购买方为外贸企业(其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申报抵扣该进项税额,申报时可将该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上述两种情况的进项转出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本期进项转出额—其中: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二、收到红字发票时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对于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但必须进行进项抵扣并做转出处理。
  所以,此种情况下,企业在收到红字发票时无需进行认证(否则因为红字发票以负数开具会造成重复转出),只需将红字发票与留存的《信息表》一并作为进项转出的会计凭证。

发票时自己单位信息错怎样修改?

发票信息错误无法修改,只能作废后重新开具。只有当月开出的还未认证的发票可以作废,作废了之后,原来的发票就相当于是没开了,可以重新再开具正确的发票 。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时自己单位信息错怎样修改?

发票信息错误无法修改,只能作废后重新开具。
只有当月开出的还未认证的发票草可以作废,作废了之后,原来的发票就相当于是没开了,可以重新在开具正确的发票 。

发票时自己单位信息错怎样修改?

1、登录税控发票软件(金税盘);
2、系统设置----参数设置;
3、基本信息修改:营业地址、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信息
根据实际情况完成修改即可。
希望帮助到你。

发票认证了还能冲红吗

发票认证后可以冲红。
已经认证的发票可以进行冲红操作。冲红是指在发票开具后,因为某种原因需要作废或更正发票内容的行为。购买方在认证后,如果需要冲红发票,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的方式进行操作。销售方在开票系统中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并提交审核通过后,可以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这样可以实现对已认证发票的冲红需求。

认证相符的发票怎么撤销修改

已经认证了就无法修改了

发票认证未通过怎么手工修改

还可以手工修改吗?不行吧,我从来没听说过,发票认证未通过你要先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密码区被折皱了吗,还是其他原因,认证未通过只能叫销货方重开哦。

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开错,怎样更改?

开具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由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a、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认证相符且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步金额开错;
④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③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
购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单,审核后通过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通知单。
第四步;
b、发票联均无法认证;
②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客户已经认证,只能开具红字发票,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在开票子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将通知单交予销售方
购方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后,将纸质通知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即可以适当方式将纸质通知单传递给销售方、购买方获得专用发票后因以下问题无法抵扣时;
①专用发票抵扣联、开具流程
第一步。
2。
第三步: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售方接收到由购买方传递的纸质通知单,步骤如下:
购买方申请开具
1:购买方提交申请单
若购买方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单

认证相符的发票怎么撤销修改

无法修改
可以到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让税务局帮你开具红色通知单,做进项税转出

发票认证未通过怎么手工修改

1、在扫描结果里找到该发票
2、勾选该发票,点击手工修改
3、按发票信息手工录入,最后点击认证即可。
一般扫描未通过的发票会提示哪一部分出错,然后有针对性的修改该部分,这样效率会更高些。

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开错,怎样更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不符合专用发票作废条件,该发票不能作废。应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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