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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自建房屋对外投资怎样进行账务(07/02更新)

不动产转让,是公司实务中可能会碰到的问题,特别是“营改增”之后,有些新出现情况需要大家注意,今天财税君就为大家梳理了20条关于“营改增”过后转让房屋的注意事项。
1.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2.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3.税率和征收率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转让不动产适用的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含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征收率为5%。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7.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9.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0.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12.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13.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14.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5.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16.税收优惠
(1)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免征增值税。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17.预缴申报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不需预缴税款。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8.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9.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房产涉及的税事,财税君在此也归纳完毕了,大家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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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账务处理怎么做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设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还应当分别通过“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建安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性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成本。
  按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按期(月)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按其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4.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按应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考试大助你成功
  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按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4.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记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5.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企业主营业务的,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相关的损益

企业将自用建筑物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模式账务处理

企业将自用建筑物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模式账务处理:
1、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分录
借:投资性房地产
借: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2、计提当年折旧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3、计提税费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4、上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扩展资料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二、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会计处理:
1、公允价值上升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公允价值下降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3、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常用会计分录大全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投资性房地产

营改增后不动产对外投资,税务,会计处理注意点啥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这三种不同的情形分别是,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营改增后不动产对外投资,税务,会计处理注意点啥

营业税项下不动产对外投资减免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项下不动产投资没有减免,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是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企业将自用建筑物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模式账务处理

公允价值模式: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转换日的公允价值 )
累计折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方余额情况下)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其他综合收益(贷方余额情况下)
借方差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方差额应该是其他综合收益

企业将自用建筑物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模式账务处理

公允价值模式: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转换日的公允价值 )
累计折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方余额情况下)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方余额情况下)

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账务处理怎么做

金地标这是什么东东啊

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账务处理怎么做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1、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银行存款
在建工程等
2、将非投资性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开发产品等
3、计提折旧或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4、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5、处置投资性房地产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1、企业外购、自行建造等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在建工程等
2、将非投资性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等(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方差额)
贷:开发产品等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方差额)
3、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相反分录
4、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5、处置投资性房地产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有可能在借方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其他业务成本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其他业务成本
或相反分录
扩展资料: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2006)财会[2006]3号2006-2-15》: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二章
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投资性房地产

营改增后不动产对外投资,税务,会计处理注意点啥

与投资方不共担风险,收取固定的利润的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担风险,收取固定的利润的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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