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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亏损怎样认定,求企业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基本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第十条计算的亏损可以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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