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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原件丢失怎样做账,专票丢了可以拿复印件做账吗

不可以直接使用复印件做账的。
一、专票丢失后的处理流程
1.立即报告:一旦发现专票丢失,应立即向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或相关负责人报告,并说明丢失的情况和原因。
2.报警备案:根据相关规定,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
3.登报声明:在指定的媒体上登报声明专票遗失,以防止被他人冒用。
4.向税务机关报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专票遗失情况,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二、专票复印件的使用限制
尽管专票复印件可能包含与原件相同的信息,但由于其不具备原件的法律效力,因此一般不能直接用于做账。在税务检查和审计过程中,复印件往往不被视为有效的凭证,可能导致财务处理的不合规。
三、合规替代方案
1.申请开具已丢失专票的证明:在完成上述处理流程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已丢失专票的证明,作为替代凭证用于做账。
2.使用其他相关凭证:如果可能,可以寻找其他与专票相关的凭证,如合同、付款凭证等,作为辅助证据进行财务处理。
综上所述:
专票丢失后不能直接使用复印件做账,而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并寻求合规的替代方案。在财务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确保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原始发票丢失怎么做账

原始发票丢失的做账方法如下:
1. 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发票联复印件备查;未认证,须到税务机关认证,复印件备查。
2. 发票联丢失,应重新开具发票,并注明丢失发票的相关信息。
3. 已填开的发票联丢失,需取得原签发单位的证明,注明原发票信息,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代做原始凭证。
4. 全联次丢失,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及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审核同意,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原始发票的管理制度:
1、原始发票的保管要求:原始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妥善保管,以备税务、审计等部门查验;
2、原始发票的领用和登记:企业应当建立发票领用登记制度,明确领用人、领用数量及用途,并做好登记;
3、原始发票的审核和认证:发票在录入账务处理前,应由专人审核其真实性、合规性,并进行必要的认证手续;
4、原始发票的作废和报废处理:对于错误或不再使用的原始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作废或报废处理,并做好记录;
5、原始发票的电子化管理:随着技术的发展,企业可以采用电子发票系统,实现原始发票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原始发票丢失时,应根据是否已认证、发票联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做账方法,包括使用复印件备查、重新开具发票、获取原签发单位证明以及使用记账联复印件及税务机关证明单等措施,以确保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正确抵扣和会计记录的合规性。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一百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二)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三)情节严重的,每组处一千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求助:发票遗失怎样做账

发票丢失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发票未开出就丢失:
1、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内容包括专用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
2、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
3、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
二、发票已开出但未认证时丢失:
这种情况下又分为3种情况:
1、丢失发票联:①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
②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
③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抵扣联: ①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
②将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
③并用专用发票发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购买方的处理方式:
①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②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③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开票方的处理方式:
①提供发票复印件;
②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③将两者交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发票已开出且认证时丢失
这种情形下分为下列3种情况:
1、丢失发票联:①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
②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抵扣联:①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①开票方需要复印发票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②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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