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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停工借款利息怎样处理(07/02更新)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停工,发包人需要赔偿承包人在停工期间的垫付工程款利息。具体而言,根据以下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均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和承包人人员伤亡的费用,由各自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 停工期间,若承包人被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同样由发包人承担。
在实践中,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承包人通常可要求赔偿以下损失:
1. 人工费损失,包括停工、窝工的工人工资,低生产效率的损失,以及相关人工费用如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管理费等。
2. 材料费损失,如因工期拖延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差价损失。
3. 机械费损失,包括因工期拖延导致的机械停工损失和转移搬运费用。
4. 工地管理费,如因工期拖延产生的管理人员工资等。
5. 物价上涨的差价费用,如工人工资、机械租赁费、材料费等的上涨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损失,即可要求发包人赔偿。赔偿的具体费用应结合承包人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施工中若遇到不可抗力因素,相关费用的承担和调整原则如下:
1. 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施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人员伤亡费用,由各自单位负责。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留守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企业的在建工程凡发生建造中断,中断期间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一律计入当期损益。对不对?为什么?谢谢

计入当期损益是不对的,应记入在建工程,因为,工程借款利息应当费用资本化,而不能费用化。

施工单位借款50000元做工程,利息5000元,现工程款未结回,需要还借款及利息,怎么做

1、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违约金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实际损失计算。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的在建工程凡发生建造中断,中断期间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一律计入当期损益。对不对?为什么?谢谢

你好!
我觉得不应该计入当期损益,应该计入在建工程款的。
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施工单位借款50000元做工程,利息5000元,现工程款未结回,需要还借款及利息,怎么做

施工单位借款50000元做工程,利息5000元,现工程款未结回,需要还借款及利息,怎么做,对于这个问题,首先与工程款末结回,关系不是太大,只要有钱还就行,借款是不是有合同,如果有,又能取得利息票据,还款时,可以做,
借:短期借款,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烂尾工程利息怎么计算 发包方要求停工后一直未付己完成工程款及损失款 二年后结帐 利息怎么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损失以实际发生的损失计算,必须举出证据。
建议:烂尾之所以烂尾就在于建设方的资金链断裂,实践中能收回来本金就不错了,利息判决给的再高都没用,通常也是一张法律白条,老百姓说挖到篮子里才是自己的菜,毕竟法律不保护合理的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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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损失以实际发生的损失计算,必须举出证据。
建议:烂尾之所以烂尾就在于建设方的资金链断裂,实践中能收回来本金就不错了,利息判决给的再高都没用,通常也是一张法律白条,老百姓说挖到篮子里才是自己的菜,毕竟法律不保护合理的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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