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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姜萍被“围观”,我们该怎样为未成年人筑起隐私“保护墙”

法治日报

近日,17岁中专女生姜萍因在阿里巴巴全球数学竞赛预赛中取得第12名的优异成绩而备受瞩目。然而,随之而来的却是个人隐私的泄露和不必要的困扰。 

在对姜萍个人才能的讨论之余,被“曝光”在大众面前的17岁女生的各类个人信息,再次引发公众对于公共场所未成年人隐私权认定与保护的关注,怎样确保未成年人在无休止“围观”和打扰的数字时代能够健康、安全地成长,引人深思。 

“曝光”未成年人事件层出不穷

想象一下,你的成绩单被无限放大在众人眼前;你家院子突然成了“网红”打卡地,每天都有陌生人拿着手机、相机,甚至无人机来“围观”;你参加数学竞赛预赛时使用的电脑来源被质疑……这种感觉,恐怕不是“出名”就能轻易消化的。

近日,江苏涟水的17岁中专生姜萍就遭遇了这样的场景。

自姜萍在阿里巴巴全球数学竞赛初赛中脱颖而出后,她的名字、学校和家庭住址仿佛成了流量密码。一时间,姜萍的个人隐私被大肆挖掘并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泄露的信息包括姜萍的月考成绩、家庭情况、生活习惯等,对她的个人生活和学习造成了严重干扰。更令人震惊的是,一些自称“网红”的人甚至闯入姜萍家中,无视姜萍及其家人的隐私和感受,对家庭布置、生活细节进行评论和调侃。有人调侃道“连姜萍家的鸡都不放过”。

类似案例层出不穷。从孙海洋家遭遇网络主播深夜堵门直播,到全红婵拿冠军后家里每天上百人围堵,再到最近把姜萍家当成“打卡地”,参与者既有想博取热度的网红博主,还有想“沾沾喜气”的民众。

无休止的“围观”和打扰,所带来的网络舆论风暴往往不容分说。

早在2019年5月,为治理行人闯红灯这一违法行为,某地曾试行闯红灯人脸识别系统,将所有违法行人的照片曝光。之后,一名闯红灯小女孩的实时照片和身份证照片毫无遮挡地出现在一处红绿灯下方的显示屏上。

2019年6月,一名6岁小女孩李某某被父母绑在树上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机拍摄上述过程并上传至网络,一时间李某某父母的教育方式在网络上引起热议。该视频被大规模传播后,给李某某一家带来很大压力。随后,李某某父母以拍摄者魏某侵犯李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魏某认为,自己主观上并无过错,拍摄行为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未侵害李某某的权利。这也是这些“看客”们对公共场所未成年人隐私权边界的看法。

也有不少网友认为,不应将孩子直接推向舆论聚光灯下,接受高压批判,“孩子的稚嫩肩膀无法承受网暴的重负,更无力反抗和辩驳”。

公共场所未成年人隐私“被曝光”事件时有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出在公共场所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现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告诉记者,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所谓隐私权,涉及不愿意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行为和私密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并非一种绝对的保护,而是在不同价值目标之间的一种平衡取舍。在公共场所,由于人们的行为和活动往往暴露在公共视野中,因此很难直接认定侵犯隐私权。” 

“曝光”未成年人有边界

 “随着社会分工的加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细化,隐私权的内涵不断丰富。无论是宪法、民法典还是行政法意义上的隐私权,都强调个人对自身身体、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的自主决定权。就民事领域内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而言,尽管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通常未上升到刑事层面,但这并不排除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此类保护不仅关乎防止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更涉及预防侮辱、诽谤等行为的发生。”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犯罪学研究所副所长涂欣筠告诉记者。

 

在魏某因未经允许发布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而被起诉后,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指出,魏某原发或转发的涉案视频侵犯李某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并未侵犯其名誉权,魏某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这一判决不仅为类似事件提供了法律指引,也再次强调公共场所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

 

“认定隐私是否存在及其范围,应当从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个视角去界定。当涉及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时,行为人应当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相关人员表示,虽然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如果这些在特定公开场所进行的是仅为一部分人所知悉的活动,一旦被大范围公开即会给权利人的人格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亦应当作为隐私予以保护。

 

多位受访专家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有着明确的保护措施。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共场所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往往存在一定的冲突。那么,怎样界定未成年人“被曝光”的边界?

“我们一般坚持以教育和挽救为主的思路。从原则上来讲,不应该对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予以披露。”吴沈括说。

 

“在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更多关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于旭坤指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符合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要求。 

“公民在公共场所同样享有不受侵犯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未成年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应被严格保护。”在北京观韬中茂(青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杰看来,若是公民无意中将未成年人拍摄或记录进视频、照片中,拍摄者想将相关视频、照片发布到网络上,应当先将未成年人的部分进行打码处理,无意间的拍摄可能不构成侵权,但是没有处理就将相关视频、图片予以传播很可能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多方合力共筑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屏障

随着公共场所音视频记录行为的普及,怎样在维护公共秩序的同时,确保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多位受访专家指出,加强公共场所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多方合力,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在法律层面,于旭坤强调,应严格落实我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为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理解和解释相关法律条款时,应明确区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两个概念,避免过度夸大隐私权保护的概念。”吴沈括特别指出。 

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涂欣筠指出,对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隐私权,仍应采取“正面确权式”的保护路径,对涉及当事人身体特征、私密空间、私密信息等狭义隐私权的保护应以绝对保护为原则,同时考虑追诉犯罪的需要。对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隐私信息的保护,则应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保留相关选择权。 

“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李杰建议,政府部门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执行;互联网平台加大审核力度,建立健全隐私保护制度和规范,加强对未成年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管理。 

在公共场所,监控设备的广泛应用对未成年人隐私权构成一定威胁。涂欣筠指出,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合法合规,明确标识其存在,并告知公众使用目的和范围。她进一步指出,须谨慎对待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在公共场所的应用,避免过度收集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此外,于旭坤和李杰共同呼吁,家庭和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应主动引导未成年人对自己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家长和老师更需强化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意识,避免随意发布涉及未成年人的音视频内容,防止侵犯其合法权益。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白楚玄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朱晔 刘旭雨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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