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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的市-1982年创设的法律概念

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此词条收录于12/30,仅供参考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于1982年创设。非省会地级市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拥有了地方立法权。

      国务院分四次共批准了19个较大的市:唐山市、吉林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重庆市(1997年直辖后不再是“较大的市”)、宁波市、邯郸市、本溪市、淄博市、苏州市、徐州市。

      广义上,较大的市分为省会城市,经济特区,还有其他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目前,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其中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个。[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