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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利息收入怎样作帐务处理(06/14更新)

  如果为了避免上述问题,可否将利息收入直接冲减开办费?  答: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取得筹建期间验资款的利息收入应冲减开办费。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因此,对于企业在筹建期取得利息收入的,由于尚未开始生产经营,因此,当年不作为获利年度。   问:老师您好!如果依照新的会计准则,开办期的利息收入会计处理方式是不是这样:借:银行存款;贷:管理费用——开办费(利息收入)呢?  答:对于企业筹建期取得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企业一般采取冲减开办费的处理方式。   问:那么,请问老师,对于此筹建期间的利息收入,在税务上是否也可以直接冲减开办费呢?是否需要就利息收入部分交纳所得税?  答:对于筹建期取得的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一般认为如果利息收入较小的,可以直接冲减开办费;如果金额较大的,应按取得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建议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详细咨询 ,按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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