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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设立市辖区的非直辖市

设区的市

《设区的市》,此词条收录于12/29,仅供参考

      设区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1][5][6]截至2020年末,中国共有289个设区的市[2]

      1954年《宪法》中就规定,“较大的市分为区”。[7]195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明确规定:“人口在20万以上的市,如确有分设区的必要,可以设市辖区”。[3]1978年《宪法》第三十三条、1982年《宪法》第三十条都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1982年《地方组织法》修正,对“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作了开创性的规定,第一次赋予了“较大的市”另一个层面,即立法制度上的意义,这是中国城市一级的人大和政府首次获得立法权,可以认为是“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起源。[7]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三十一条也正式将“较大的市”变更为“设区的市”。[4]

      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一1954年《宪法》中就规定,“较大的市分为区”。[7]195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明确规定:“人口在20万以上的市,如确有分设区的必要,可以设市辖区”。[3]此后,1978年《宪法》第三十三条、1982年《宪法》第三十条都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1982年《地方组织法》修正,对“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作了开创性的规定,第一次赋予了“较大的市”另一个层面,即立法制度上的意义,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赋予了“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享有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权力币,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赋予了“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的权力。这是中国城市一级的人大和政府首次获得立法权,可以认为是“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起源。[7]

      2000年,国家制定《立法法》,对立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标志着中国的立法工作进入了新阶段。《立法法》对“较大的市”的立法权作了更为全面和系统的规定",同时,又赋予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地方立法权,将“较大的市”的外延确定下来,即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三)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至此,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范围有了一定幅度的扩大,包括27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共计49个。[7]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三十一条正式也将“较大的市”变更为“设区的市”。[4]2020年4月,国务院批准,海南省三沙市设立西沙区、南沙区。三沙市西沙区管辖西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代管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西沙区人民政府驻永兴岛。三沙市南沙区管辖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南沙区人民政府驻永暑礁。[8]截至2020年末,中国共有289个设区的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