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即“反向开票”,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现结合《公告》内容,对近期青海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反向开票”咨询热点诉求进行梳理,帮助资源回收企业准确理解相关规定。
资源回收企业怎样办理“反向开票”以及申报相关税款?
答: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办理“反向开票”时怎样界定出售者?
答:在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若纳税人全年收入不足12万元且有应补税额,或者全年年收入超出12万元但应补税额≤400元,可免于办理年度汇算,在汇算申报操作时选择“享受免申报”,申报提交后无需缴纳税款。
办理“反向开票”时怎样界定报废产品?
答: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申请“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以及怎样抵扣?
答: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通过“反向开票”方式开具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时,应怎样处理?
答: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出售者应是否需要自行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以及怎样办理?
答: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为出售者代办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于“反向开票”次月申报期内报送相关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的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来源:青海12366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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