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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此词条收录于12/29,仅供参考

      作为国际上全面规范跨界淡水资源使用的多边性框架协议,1997年在联大通过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经过国际社会持续17年的推动,终于在2014年8月17日生效。

      《公约》是迄今为止调整国际淡水资源利用与保护领域最为全面的国际条约。《公约》融入了国际习惯法的相关规则,同时吸收了国际淡水资源开发与保护方面的双边或区域条约的实践经验,确立了公平合理利用、不造成重大损害、国际合作等国际基本原则。在实践中,这些原则已成为国际司法机构在审理相关案件中的依据。一些重要的案例,如国际法院1997年斯洛伐克诉匈牙利的“多瑙河水坝案”判决、2010年乌拉圭诉阿根廷“乌拉圭河纸浆厂案”的判决、国际常设法院2013年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基申甘加水电工程仲裁案”的裁决都体现并诠释了《公约》的原则与规则。

      近十多年来,中国开始注重与周边国家进行合作,和平开发与利用国际水道,并与大部分周边国家签订双边条约,例如中国与蒙古《关于保护和利用边界水协定》、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合作协定》、中国与俄罗斯《关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的协定》、中国与哈萨克斯坦《跨界河流水质保护协定》等。这些双边条约与《公约》相比较,可以发现《公约》的规则在近年来的双边条约中有所体现,但也存在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