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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怎样处理(06/10更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本月专票本月未认证怎样处理

本月专票本月未认证怎样处理
1.进项发票未认证时,做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待抵扣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认证通过,抵扣时做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增值税进项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月专票本月未认证怎样处理?大家通过小编本文的分享,对于这个问题了解了吗?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大家可以熟练做答吗?不过,按照最新的认证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360天,大家记住了吗?下期再见.

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无法认证时,会计应该怎么做?

在会计的日常工作中,专用发票的抵扣、开具、管理是各位会计人经常遇到的问题,那么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无法认证时,应该怎么做?和深空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无法认证时怎么办?
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红字发票还有哪些不同的情况需要处理?
1、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认证结果属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怎样处理?

认证完毕,打印认证相符结果清单,,,然后下月报税时,按照清单申报,,抵减本月的销项税,,,
最后把认证联和清单装订保存,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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