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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怎样做账# 营改增后,应交税金增值税会计核算怎么规定的

1、营改增后服务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地方教育费等 2、营改增之前营业税也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核算,营改增以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不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核算了。 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帐户属于损益类帐户,用来核算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营改增之后营业税没有了)

营改增税率及会计处理:增值税分录和凭证怎么做

一、营改增税率及会计处理:增值税分录和凭证的处理: 例如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营改增后,有关增值税的分录是: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最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详细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是:一、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会计处理:1、购进货物借: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2)销售货物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二、小规模纳税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计入货物成本。借:原材料等贷:银行存款等(2)销售货物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借: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我公司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怎样做帐?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不设专栏,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他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基本相同。

我公司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怎样做帐?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不设专栏,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他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基本相同。

营改增后劳务派遣怎差额怎样做账

营改增后,劳务派遣的差额,像原来一样做账,计入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我公司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怎样做帐?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和《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执行。
  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比较特殊,表现为:
  1、建筑工程与普通工业生产不同,工期通常较长,耗费较高,需要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第(二)项对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并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实际等于采取差额征税的方式。
  一般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
  借: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79.49
   贷:银行存款 15000
  2.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820.51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
  3.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
  4.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67.57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2432.43
  5.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38.57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38.57
  简易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B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一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时,无需价税分离,不计算进项税额。
  2.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D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普通发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
  3. 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8.54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4951.46
  4.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99.0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99.03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不设专栏,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他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基本相同。

我公司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怎样做帐?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和《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执行。
  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比较特殊,表现为:
  1、建筑工程与普通工业生产不同,工期通常较长,耗费较高,需要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第(二)项对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并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实际等于采取差额征税的方式。
  一般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
  借: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79.49
   贷:银行存款 15000
  2.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820.51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
  3.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
  4.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67.57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2432.43
  5.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38.57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38.57
  简易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B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一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时,无需价税分离,不计算进项税额。
  2.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D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普通发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
  3. 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8.54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4951.46
  4.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99.0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99.03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不设专栏,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他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基本相同。

最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详细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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