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此词条收录于12/29,仅供参考
文化产业(英文:Culture Industry)在不同国家的界定和称谓各有不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乌克兰、荷兰、匈牙利、新加坡等国家,从文化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角度将文化产业界定为版权产业。在德国、西班牙等国家使用“文化产业”的称谓。在英国、新西兰等国家,文化产业被称为创意产业。在日本、韩国、芬兰等国家,文化产业被称为内容产业,更强调内容的精神属性。日本政府认为,凡是与文化相关联的产业都属于内容产业。在中国,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9个大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产业定义为,以艺术创造表达形式和遗产古迹为基础而引起的各种活动和产出,具体包括文化遗产、出版印刷业的著作文献、音乐、表演艺术、视觉艺术、音频媒体、视听媒体、社会文化活动、体育和游戏、环境和自然等十大类别。
文化产业概念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20世纪40年代的欧洲,法兰克福学派的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出版了《启蒙的辩证法》,书中提出了“文化产业”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日本学者日下公人从经济学理论出发,对文化产业做出定义和阐释:“文化产业的目的就是创造一种文化符号,然后销售这种文化和文化符号”。这个定义既体现了文化与经济的结合,也体现了哲学、心理学与经济学的结合。20世纪90年代,美国人用“版权产业”来说明文化产业状况,将文化产业视为“可商品化的信息内容产品业”。其“版权产业”分为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分销版权产业、版权相关产业等。1997年,芬兰在《文化产业最终报告》中,将文化产业定义为“基于意义内容的生产活动”。它强调内容生产,不再提工业标准,称“内容产业”,包括建筑、艺术、书报刊、广电、摄影、音像制作分销、游戏及康乐服务等。在2000年以前,中国的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基本处于研究探讨范畴,基本上把文化产业等同于文化创意产业。进入21世纪,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中国文化产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文化产业作为一种市场化的产业形态,它涉及文化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文化产业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为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重要的传播载体。文化产业不同于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如图书、音像制品、电影等)和提供文化服务(如文艺表演服务、版权服务、网络文化服务等)的经营性行业,文化产业可以满足人民群众更多样、个性化的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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