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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转让计税成本怎样确定(06/04更新)

法律分析:(一)增值税(出让方):
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增值税。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股权转让怎样确定计税成本

【网友问题】
被投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采用以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在会计上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备查簿中登记。请问,该股权在转让时的计税成本怎样确定,是否可以将以前年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律师解答】
上述企业所述“转增资本”不符合法定程序。关于转让时该企业投资成本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承包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上述企业在转让所述股权时,计税成本应按上述规定确认,不可以将以前年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股权转让成本怎样确定

您好,会计学堂晓海老师为您解答
关于转让时该企业投资成本的处理,《》第七十一条规定,《》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承包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费为成本。
  因此,上述企业在转让所述股权时,计税成本应按上述规定确认,不可以将以前年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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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怎样确定计税成本

答:上述企业所述“转增资本”不符合法定程序。关于转让时该企业投资成本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承包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上述企业在转让所述股权时,计税成本应按上述规定确认,不可以将以前年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赠与股权再转让的成本怎样计算

我们首先明确一点:什么是股权的成本?
通俗说,第一任股东的原始出资就是其持有的股权的原始成本。比如,张三出资100万元,持有某公司10%的股权。那么,这10%股权的原始成本就是100万元。
如果张三将这10%股权转让给李四,则李四的股权成本会根据转让价格来重新确定这10%股权的成本。比如李四是以200万价格购买的,则其成本就为200万元;如李四是以100万价格购买的,则其成本为100万元;如是以80万购买的,其成本就是80万元。
转让价格的多少,原则上要根据其对应的净资产来确定。低于净资产转让的,则有可以被税务机关进行调整。高于净资产的,则由转让双方自由约定。
这其实涉及到的,是税款缴纳问题。
现在回到问题本身。
其实,赠与可以看成转让,只是其转让价格为0元。
这个时候,受让方的成本是不是就是“0”元了呢?
不一定哦。
此时,受让方的成本是多少,要看出让方是否纳税。
我们首先明确,没有正当理由低于净资产转让股权的,税务部门会重新调整纳税额来确定出售方应该缴纳的税款。
我们以自然人转让为例。
张三持有的10%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为200万,他的合理转让价格就是200万。
在赠与的情况下,由于相当于0元转让。如无正当理由,则税务机关会按200万来计算应纳税款,并要求张三缴纳,共计为40万。
此时,如果张三缴纳了这40万税款,则受赠人(王五)持有的这10%的股权成本,在税法上就应确定为200万元,也就是视为按200万元转让,否则,就会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如果,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属于有合理理由,比如父亲将股权转给儿子。此时,由于存在合理理由,税务机关不向张三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则在税法上,认定为转让价格为“0”元。也就相当于受赠人(王五)取得股权的成本为“0”元。其持有的10%的股权成本就为0元。
综上所述,在赠与情况下,确定股权成本的方法,要根据赠与人是否依照合理价格缴纳了所得税来确定。

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

对B而言,当然以支付金额与转出金额的差价计算个税。
A虽然缴纳了200万的个税,但其是在税局调整缴纳的,所以不在B转让时认可。B转让时仍按实际支付的1500元做为获取该股权的成本。
可以这样理解吧,虽然从数字上看有重复征税,但是A缴纳税款是在税务介入后做的调整,理解成一种处罚。

股权转让成本怎样确定

答:上述企业所述“转增资本”不符合法定程序。关于转让时该企业投资成本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承包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上述企业在转让所述股权时,计税成本应按上述规定确认,不可以将以前年度转增资本的数额在计算股权转让差价时作为计税成本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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