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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合营企业共同控制(06/03更新)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基本特征:
(1)双方或多方共同决定某项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合营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作出决定;
(2)共同控制的基本方式是:合营各方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相同,并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合营各方虽然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同,但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
(3)共同控制是以合营合同来约束的。
扩展资料:
共同控制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合营者在共同控制资产中的权益,每个合营者将以下项目记人其会计记录、列入其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从而也列入其合并财务报表:
(1)其在共同控制资产中的份额,根据资产性质分类而不是作为投资。例如,共同控制的输油管道的份额,列入固定资产类;
(2)发生的负债,例如为其资产筹资而发生的负债;
(3)为了合营而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负债的份额;
(4)销售或使用合营产品份额的收入,连同合营发生费用的份额;
(5)为了在合营中的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例如,与为合营者在资产中的权益筹资有关的费用和与销售其在合营产品中的份额有关的费用。
由于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已经列入合营者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从而也就列入了合营者的合并财务报表,合营者编报合并财务报表时不必为这些项目作调整或其他合并程序。
共同控制资产的会计处理反映了合营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且常常也反映了合营的法律形式。合营本身单独设立的会计记录可以限于合营者共同发生并且最终由合营者按照他们议定的份额分担的费用。合营可能不编制财务报表,但是合营者可以编制管理会计报表,以便评价合营的经营业绩。
1、根据共同控制资产的性质,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份额将本企业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
2、确认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承担的负债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以及本企业直接承担的与共同控制资产相关的负债。
3、确认共同控制资产产生的收入中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
4、确认与其他合营方共同发生的费用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以及本企业直接发生的与共同控制资产相关的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控制

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知乎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关于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知乎,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 合营企业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即合营企业。
2、(一)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
3、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4、(二)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
5、(三)约定可能体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过在合营企业的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作出约定。
6、(四)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
7、(五)实务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
8、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9、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
10、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11、二、 联营企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联营企业。
12、(一)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13、(二)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14、(三)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15、三、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会计核算(一)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
16、(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共同控制是合营企业还是联营企业

法律分析:
本质不同 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相联系,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 而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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