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工业》,此词条收录于12/29,仅供参考
五小工业,又称为五小企业,是中国大陆地区对地方和县单位兴办的小煤矿、小钢铁、小水泥、小机械、小化肥等乡村企业的统称。这一概念起源于文革时期,是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到改革开放初期。随着中国进一步进行经济改革,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作出了《关于整顿和关停五小企业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决定》,逐渐减少地方的五小工业。
五小工业的发展改变了我国工业经济的结构,扩大中小企业在工业企业中的比重,使中小企业能按照专业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中小企业可以为大企业起到补充作用;更重要的是小企业能更好的利用当地资源,不仅增强了地方经济实力,使县域经济面貌得以改善,从单一的农业经济转向农业生产为主,兼顾工业,适度提高农业外收入水平。
五小工业的兴起与1960年代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工业生产萎缩有关,地方为了恢复生产,纷纷开始发展小型工厂以满足当地的需求。1964年三线建设开始,中央委员会构思政策推广五小工业,包括电力(小煤矿和水电站)、小钢铁厂、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和小农业机械厂。最初,五小工业中三个限制在县级企业(钢铁、化肥和水泥),另外两个在公社级运行。这是大跃进以来农村首次授权建立自己的工业部门。1970年代在备战、备荒、为人民的背景下,强调地方自给自足,中央政府在政策上支持地方发展“五小”工业,1970年2月通过的《第四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中开设80亿人民币专项基金,县新开办的“五小”工业,头两三年利润归县政府所有,省,市,自治区可以给与免税和政策支持,银行给与贷款上支持。1971年9月召开全国农业机械化会议,会议上提出目标,到1980年全国主要农、林、牧、渔的主要作业机械化水平达到70%以上,为此将五小工业开放到社队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