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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代理佣金怎样扣除(06/02更新)

房地产代理公司收取的卖房佣金收入属于代理费收入,应当在销售房产确认代理费的时候确认收入(一般是开具代理费的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成本费用核算,可以设置“劳务成本”科目,核算与销售房子直接相关的人工等费用´在确认收入时’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在发生的时候计入管理费用。
  简化核算也可以不设置“劳务成本”科目,发生的所有的经营、管理等费用在发生的时候计入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

房地产企业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税前扣除有何限制

房地产企业委托销售企业售房,对其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务相关规定如下:   (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根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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