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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税务处理怎样做分录(06/02更新)

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
  从税收方面分析,对于合并方来说,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对于被合并方来说,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企业股东获得收入,因此,被合并企业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以上处理,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举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此合并中,甲企业接受乙企业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6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乙企业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该文件同时规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举例:甲企业合并乙企业,乙企业被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评估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乙企业股东收到合并后企业股权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则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85%,双方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甲乙双方的股份置换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假设此比例不超过85%,则资产增值部分1000万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股份支付也要确认所得或损失。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有何不同

主要区别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了应交的所得税金;
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详细可以看财税2009 59号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4号;
在最近,由于国务院鼓励企业兼并重组,59号文中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被财税[2014]109号文所放宽,同时109号文中亦提及关于“划转”情况下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在税务机关完成一系列的备案程序,较为复杂;在涉及税金不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一般性税务处理;但如果资产/股权增值较大,则可考虑适用特殊型税务处理的可能性(特别是集团内的重组、并购)

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一般性税务处理有何不同

一、最大的不同是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应按规定纳税,而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免税。
二、根据财税【2009】59号
第五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重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三、实务处理: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

施工企业的特殊会计处理

收入方面收到的银行存款可以借:银行存款贷:预收帐款,
来成本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库存商品贷进项税转出
工程全部完工,开具发票成本齐全后借:预收帐款贷:工程结算
然后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什么是一般性税务处理,什么是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指区别于一般的税法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处理,不按照税法对资产、负债和经营活动的一半规定。实质上是对企业的一种照顾。并不是说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得条件就可以不交所得税了。对非股权支付的部分仍应确认转让的所得或损失。比如说,税法一般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但如果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重组交易各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施工企业的特殊会计处理

一、最大的不同是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应按规定纳税,而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免税。
二、根据财税【2009】59号
第五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特殊重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三、实务处理: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

施工企业的特殊会计处理

不跨年度工程,在工程验收并办理竣工结算时,根据已审验并签字盖章的《工程预(决)算》书,将“工程施工”结转至“工程结算成本”。《工程预(决)算书》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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