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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遇到员工飞单怎么办?飞单触犯哪些法律?

飞单,是指业务人员把自己所在公司的客户订单,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至别的公司或者竞争对手处去生产,以谋求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业务员利用本公司的资源和渠道拿到单子,通过飞单,在获取佣金之外,还赚取高额差价,却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和损失。

什么是“飞单”

“飞单”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是对存在订单业务领域中的一种形象的说法,例如贸易公司销售人员拿到一笔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由自己公司或合作公司做,却将订单放在别的公司做,自己可从中拿到提成或其他好处。不管是什么行业的“飞单”,主要是因为业务人员进行“飞单”后能获得更大的收益,虽然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飞单在很多行业都普遍存在,例如在:二手房屋、车辆等各种中介行业、外贸行业、加工制造行业等。

看看“飞单”的性质。“飞单”所说订单信息、客户名单是经营信息的一部分,该信息如果在有限的范围内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权利人对相关的经营信息也有保密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这种情况下,订单信息、客户名单作为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侵犯技术信息和经营性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遇到飞单怎么处理

触犯什么法律规定?

1、“飞单”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2、接受“飞单”的第三人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的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按照相关解释,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就达到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案例一:嫌疑人许某在某甲公司担任外贸业务员职务期间,利用管理及经手某甲公司在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的网络交易平台及相关企业邮箱的便利,非法获取上述网络平台、企业邮箱的外商客户信息,私下做“飞单”业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二:张某某等5名嫌疑人先后进入某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工作,后张某某准备离职,在离职前会同其他几名嫌疑人商议,共同成立一家电子有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其中有三名嫌疑人继续在原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上班,并将该公司的外贸订单提供给新成立的公司经营获利,该公司经营获利人民币80万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三:嫌疑人刘某某在某公司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违反公司关于严禁泄露客户资料信息的保密规定,利用手中掌握的客户信息、产品信息等经营信息,采取向该公司客户谎称该公司产品没有竞争力,其朋友工厂产品价格较低等理由,致使该公司的客户向其所介绍的其他公司下订单,通过这种方式嫌疑人获利130余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载于公众号: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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